泉州:3名社区矫正对象被建议收监执行

qzlx.fjnet.cn 2014-08-30 10:47:2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深化专项检察 维护公平正义

3名社区矫正对象被建议收监执行

本报讯 (通讯员陈志刚 记者黄雅珊)日前,泉州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会议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记者了解到,泉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以“强化监督、科学推进、着眼长效”为抓手,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依托,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今年7月25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检察留所服刑‘三类罪犯’1人,‘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445人,已建议收监执行3人。针对‘三类罪犯’专项检察活动,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强化“三类罪犯”社矫监督

原安溪县某中学书记陈某因贪污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安溪接受社区矫正。7月10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抽查安溪县凤城司法所时,发现陈某未到现场。经调查,陈某把定位手机放在安溪蓬莱镇,未经请假私自跑到河南郑州探亲。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经安溪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对陈某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同时将监管级别调整为严管。

在本次专项检察中,南安、石狮检察院还对无正当理由逾期4个多月才到司法局报到的信用卡诈骗社区矫正对象郑某、逾期两个月未到司法局报到且去向不明的“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蔡某,督促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组织“三类罪犯”重新体检

为从严打击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替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开绿灯”的职务犯罪行为,泉州两级检察机关已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对本次专项检察活动清理出来的6名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包括3名原县处级干部)组织重新体检,上述“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结果正在依法审查当中。

对本次专项检察活动清理出来的6名重新体检的“三类罪犯”,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体检结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触角

为进一步配合和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举报,在全省率先开展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罪犯的专项清理活动,并对清理出来的该情形罪犯督促收监执行32人,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5人,另2名在逃罪犯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该项清理活动得到省、市检察院领导高度肯定,省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份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能交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泉州市检察机关开展这三个专项检察活动,不会是一阵风,而是立足于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刑罚变更同步监督,打击和减少刑事执行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为泉州金融改革和打造‘泉州经济升级版、改革创新示范区、生态宜居幸福城’添加司法正能量。欢迎广大群众对知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共同建设美丽泉州的良好司法环境。”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世炎表示。

更多>>中央精神
更多>>福建动态
更多>>视频新闻
更多>>热评要论
更多>>学习体会
更多>>学习园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