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2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柳滔 通讯员叶维达)17日,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发布调查通报称,国庆节期间,延平区梅山街道办事处驾驶员游某驾驶公车到浦城县办私事,区纪委对游某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了相应处分。 根据通报,延平区纪委给予游某党内警告处分,承担违规使用车辆的相关费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梅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进行诫勉教育;责令办事处分管领导作出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办事处加强对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今年初以来,延平区针对“公事私事一起办,领导干部办私事,借给朋友办私事,驾驶员办私事”4种公车私用情况,加强督查,严格实行通报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11月以来,已开展了公车私用情况明察暗访17次。同时,对党政机关车辆和机关工作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